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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聘人员。现将招聘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岗位11个(其中海关协管员7人,行政执法支队窗口工作人员1人,地税分局协税员3人)。详细岗位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

二、报名人员资格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学历条件可放宽至中专同等学历。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有相当工作经历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相应工作岗位要求。

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2012年10月10日-1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在临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翠屏区酒都路59号,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办公楼915室)现场报名。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报考者登录网站,认真阅读“公告”、选择完全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

2.填报信息。报考者下载并如实准确填写《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公开招聘2012年临聘人员报名表》。

3.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报考者持贴好照片的报名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审查。

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4.确认缴费。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缴纳笔试考务费50元,并交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1张。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5.领取准考证。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缴费单据领取准考证,并于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到指定考点参加笔试。

6.开考比例。考生人数与岗位名额达到3:1比例该岗位方可开考。达不到3:1开考比例的,相应调减乃至取消该岗位。取消报考岗位的考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调剂达到开考比例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岗位。不愿调剂的和无岗位可调剂的,退还报名费。

四、考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笔试满分100分。按考生人数与岗位名额3:1的比例,依据同岗位考生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员,最末名次并列的全部进入面试。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经临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缩小面试比例直至等额面试。2.笔试时间地点:笔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二)面试报名

进入面试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到临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翠屏区酒都路59号,临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办公楼915室)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后发给面试通知单。逾期不报名参加面试的,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

1.面试当日,面试考生凭面试通知单、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按面试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参加面试。逾时未到,责任自负。

2.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

五、拟聘人选

(一)考试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招聘考试成绩=笔试成绩×50% + 面试成绩×50%

上述招聘考试成绩按照计算公式算出最终结果后,统一进行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根据招聘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当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高低为序。按1:1的比例确定拟聘人选。

拟聘人员本人放弃或者依照本公告规定取消拟聘资格的,经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以按照招聘考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六、体检、考核与公示

(一)体检: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对拟聘人选进行体检。体检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招聘考试成绩的排序依次补录。

(二)考核: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选,由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综合考核。

(三)公示:对拟聘用人选在三江人才网上进行公示3天。

七、聘用

根据公示结果,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拟聘用人选,报管委会审批。经批准的聘用人员,由管委会委托相关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参加培训,办理有关手续,确立人事关系。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设立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办公室由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二)按照劳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对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签订聘用合同。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海关协管员、地税分局协税员待遇按临港区下属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支队窗口工作人员待遇按管委会机关临聘人员标准执行。

(四)咨询与解释

本公告由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510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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